当事人运营农药残留含量跨越食物平安国度尺度限量的食用农产物(芹菜),违反了《食用农产物市场发卖质量平安监视办理法子》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划定。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六十五条的划定。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做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第四十的划定,决定予以当事人以下行政惩罚:1。对运营农药残留含量跨越食物平安国度尺度限量的食用农产物的行为,违法所得21。9元,罚款300元;2。对未成立并恪守进货检验记度的行为,罚款2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21。9元(伍佰贰拾壹元玖角),上缴国库。整改环境:1、收到《责令更正通知书》后当即进行整改,遏制购进和发卖抽检不及格批次产物并对其已发卖的不及格批次产物进行召回;2。成立健全食物平安办理轨制,加强食物查验工做。


